跳到主要內容區
:::

【文章發表】本所劉國讚老師發表「從美國IPR決定之上訴審理實務探討我國舉發審定之訴訟制度」於2021年7月專利師季刊第46期。

[文章發表]

本所劉國讚老師發表從美國IPR決定之上訴審理實務探討我國舉發審定之訴訟制度於2021年7月專利師季刊第46期。

摘要

我國擬推動簡併行政救濟程序,以及舉發之行政訴訟採兩造對審政策,並採民事訴訟程序。此一修法涉及舉發及其行政爭訟的重要制度變化,過去已有文章從修法政策方向,以我國法制體系觀點進行探討,也有從日本制度來探討其可行性,本文擬從美國之司法實務運作經驗,來探討此一議題。
    美國相當於我國舉發制度者,是多方當事人複審,其限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對於複審決定不服者,可以向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上訴,並以對造當被上訴人,美國專利商標局可以參加訴訟,在一方當事人退出上訴時可以承當訴訟。
    研究結果顯示,美國兩造對審的模式只限於利害關係人之舉發,非利害關係人之舉發仍以維持現制為佳。另外,利害關係人舉發之後續訴訟若採民事訴訟,將更接近於民事侵權訴訟第二審的有效性審理,使得雙軌無效制度有更高之重疊性。因而,我國宜優先解決舉發兼納利害關係人與非利害關係人的根本問題。

全文

https://www.twpaa.org.tw/files/publication/56_0.pdf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