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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本所劉國讚、陳冠鳴發表「從美國專利教唆侵權判例探討境外間接侵權之風險」於2021年4月專利師季刊第45期。

[文章發表] 本所劉國讚、陳冠鳴發表「從美國專利教唆侵權判例探討境外間接侵權之風險」於2021年4月專利師季刊第45期。

摘要

  美國專利法有主動教唆他人侵害專利權者,會被歸責為侵害專利權的規定。教唆侵權是一種間接侵權,其成立要有直接侵權的存在為前提。直接侵權的行為地是在美國境內,但教唆侵權的行為地可以在境外。本文以美國實務案例,探討我國廠商在美國境外製造產品出口到美國時,構成教唆侵權之風險。

  本文先以2011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Global-Tech判例,說明教唆侵權成立的基準,其次介紹2011年以後四件實際教唆侵權的案例,並著重在案例事實的部分,以便瞭解企業在何種研發及商業活動情境下,會成立教唆侵權。

  這些案例研究結果顯示,境外製造廠將侵權產品出售給美國的經銷商,這個銷售行為有被視為教唆行為的風險,境外銷售專利品的上游廠商是被訴教唆侵權的高風險對象。專利權人只要證明被告明知或可得而知專利權的存在,仍刻意視而不見其產品侵害專利權,即可能成立教唆侵權。而且,被訴教唆者不能以相信專利權無效來抗辯。另外,請專家進行專利檢索分析、獲得所製造產品並不侵害專利的報告,如果報告製作不嚴謹,也無法作為保護傘。結論是,只要最終產品流入美國境內,境外的製造廠還是要以直接侵權的角度注意是否侵害他人專利,以降低被訴教唆侵權的風險。

 

全文

http://lawdata.com.tw/tw/detail.aspx?no=90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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