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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發表】本所李姿儀教授與校友韋煥晨發表文章:從美國音樂著作侵權判例析論「創作積木」概念。

從美國音樂著作侵權判例析論「創作積木」概念

智慧財產權月刊第330期(https://www.tipo.gov.tw/tw/tipo1/211-86806.html)

摘要

數位科技的發展使音樂創作中的「借鑑」行為與著作權侵權之界限日益模糊。美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於2020 年Skidmore v. Led Zeppelin 案中首次明確提出「創作積木」概念,主張普遍共通或平庸之音樂元素及特定音樂類型傳統固定使用之普遍元素,屬於公共領域而不受著作權保護。本文透過系統性分析美國近年五個關鍵判決—Williams v. Gaye、Skidmore v. Led Zeppelin、Gray v. Hudson、Structured Asset Sales v. Sheeran、Sound & Color v. Smith—探討「創作積木」(building blocks)概念從模糊逐漸清晰的發展軌跡。本研究發現,此概念之提出具正面意義,惟其實踐仍面臨諸多挑戰,包括美國著作侵權司法實務之「外部/內部測試」架構容易混淆、專家證人「選擇性簡化」分析方法過於主觀,以及法院未能嚴格履行過濾分析之守門人職責等問題。本文參酌學者Menell 之批判觀點,歸納音樂著作侵權訴訟之實務啟示,並指出美國「創作積木」概念與「過濾分析」、「選擇與編排」方法論實值得我國借鑑,以深化發展適合本土音樂創作生態之司法審理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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