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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紀錄】114年12月10日(週三)臺科大專利所《影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座談會。

【講座分享】2025年12月10日臺科大專利所「影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座談會」筆記
講座題目:
周逸濱律師──「國際串流平台對於智慧財產權利鍊之影響」
林怡伶電影製作人──「劇本開發過程的智慧財產權爭議-那些團隊內外最常見也最難解的問題」
與談嘉賓:周逸濱 律師、林怡伶 電影製作人

會後QA嘉賓:蘇倚德 副教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主持人:陳怡婷 助理教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研究所)
引言人:李姿儀 助理教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專利研究所)
時間:2025 年 12 月 10 日
紀錄人:莊千瑩(臺科大專利所 碩士班)

本次座談會很榮幸邀請到 周逸濱 律師與 林怡伶 電影製作人進行與談,在會後亦邀請到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智慧財產權研究所 蘇倚德 副教授進行交流,以下為本次影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座談會講者們的分享內容摘要與會後交流討論的議題內容筆記:
首先,座談會一開始由 李姿儀 老師 擔任引言人,介紹影視著作權的複雜構成與權利歸屬原則概念。

影視作品可能涉及兩種主要的智慧財產權型,分別為保護「識別」,需註冊申請始生效之商標權;以及保護「表達」,自創作完成那一刻起即生效之著作權。
一部影視作品是多種著作權的集合體,牽涉到眾多權利人。這些權利包括:劇本的語文著作、演員的表演著作、場景設計的美術/建築/圖形著作、配樂的音樂/錄音著作、以及周邊商品的衍生著作等。

著作權歸屬首重合約約定,以影視合作專案為例:若無約定,則依《著作權法》:在職務範圍內的創作(聘僱著作),著作權歸屬公司/雇用人;專案委託(委任著作),著作權歸屬創作者,但出資人擁有作品之利用權。處理這些複雜的權利鍊及潛在糾紛,是影視製作中的一大挑戰。
接著 林怡伶 電影製作人 道出影視內容的開發、擔任製作人角色會面臨到哪些實務上風險。

製作人在影視產業中扮演核心角色,職責在於計算並籌措資金。內容從最初的發想到之後成立劇本的過程中,常有編劇的疊加與更換,使創作貢獻難以明確區分。

實務爭議常見於:
創意界定有其困難性:單純的「元素」或「想法」缺乏明確邊界,易引發權利歸屬爭議。
真實事件改編:改編雖不直接構成侵權,但若涉及詳細的調查報告,或真實人物的肖像權、隱私權,則需謹慎處理授權相關問題。
寫手與掛名:大型製作常有實際貢獻的寫手(代筆)因合約或產業慣例,無法獲得相應的著作權名分和報酬。
結合 周逸濱 律師 的分享,其中提及串流平台興起讓權利鍊受重視與產業法制化之議題。

全球串流平台(OTT-Over-the-Top)的興起,促使產業走向法制化,平台為管理全球發行風險,要求製作方建立完整的權利鍊 (Chain of title),確保作品所有權利可追溯且合法。這促使台灣影視產業更重視合約與權利盤點及盡職調查。然而,這種高標準也推高了製作預算。國際合作中常見的完片保險和不侵權責任險,在台灣仍不普及,也是影視融資上的限制,也是後續仍可持續研究、探討之議題。

再者,新科技也帶來新的法律問題:使用AI訓練或生成內容時,可能在不知情下侵害訓練素材的著作權。業界建議應避免使用特定作品關鍵詞,並加入人為介入調整成果。AI換臉/聲音爭議方面,利用AI技術處理演員表現,涉及演員的肖像權、隱私權和表演著作權等,亦須在合約中明確規範使用範圍和賠償機制。科技進步使串流平台的演算法也傾向商業化,可能排擠藝術性或非主流的多元文化作品的能見度。
講座的尾聲由陳怡婷老師補充法國電影政策與智慧財產權制度。

法國將電影視為文化財(文化例外),透過國家力量積極保護本土影視產業。

法國國家電影與動畫影像中心(CNC- Centre national du cinéma et de l‘image animée)補助機制:透過向電影票房、電視廣播、串流/VOD 營收等課徵專門稅,提供自動(按票房或播放次數等指標回饋給製片與發行商)與選擇性(對首部長片、藝術電影等給予評審制補助)雙軌補助。
SMAD (Service de Médiation pour l'Audiovisuel)法規也對「視聽媒體隨選服務」(串流/VOD)規定必須呈現一定比例的歐洲作品與法語原創作品(Œuvre d‘Expression Originale Française, EOF),且要求串流服務將最低比例的營業額投入歐洲及法語作品的製作 。又依據《視聽媒體服務指令》(Audiovisual Media Services Directive,AVMS Directive),VOD 服務必須至少 30% 片庫為「歐洲作品」。
「媒體時間序」方面,亦嚴格規範從電影院上映日起與後續於串流平台之間的放映時間間隔,藉此維持影院生態並鼓勵對本土產業的投資。由此可知,法國的干預機制強調保護創作者的權益和文化多元性,與偏向市場競爭的商業模式形成對比。
法國《智慧財產權法典》(CPI)第 L113-7 條中,推定導演、劇作/對話作者、為作品創作音樂者等為視聽作品之作者 。而CPI 對電影製片的授權契約、報酬(固定+比例)、契約透明義務等皆有專章規定 。

最後提到,目前法國電影產業在智慧財產權上面臨的主要幾個問題,供大家後續有興趣可以繼續思考研究:
數位盜版的持續性與治理成效
1. 「媒體時間序」與串流平台之間的緊張關係
2. 作者與表演人的報酬、透明度與平台經濟
3. 國際合製與權利清理的複雜性
4. AI帶來的問題:演算法及AI生成影像、Deepfake技術問題
非常感謝此次座談會 與談嘉賓的蒞臨及陳怡婷老師與李姿儀老師舉辦此次座談會,相信參與本次座談會的同學們一定獲益良多。

【活動紀錄】114年12月10日(週三)臺科大專利所《影視產業與智慧財產權》座談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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