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UPC as a Strategic Tool in Europe」演講紀要
講座資訊
- 講者: 德國慕尼黑 SKM-IP 事務所 Dr. Jan Krauss、 Maximilian Weiss 專利師, 及美國 Seed IP 事務所 Jeffrey Danley 律師
- 時間:
- 紀錄人: 簡瀅潔(專利所碩二)
演講內容
本次講座邀請德國慕尼黑 SKM-IP 事務所創辦人 Dr. Jan Krauss 及 Maximilian J. Weiss(歐洲專利師), 美國 Seed IP 事務所合夥人 Jeffrey Danley(美國律師) 蒞臨臺科大專利所,以「The UPC as a Strategic Tool in Europe」 為題,分享統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自2023年開始運作後的實務發展,並從第一線專利實務經驗出發, 說明企業如何將 UPC 納入歐洲專利布局與訴訟策略之中。
講座首先從 UPC 的法院架構與程序特色談起。 UPC 訴訟採取高度的前置集中(front-loaded)程序設計, 當事人須於訴訟初期即提出主要的事實、證據及法律主張, 以利法院迅速掌握爭議內容。UPC 以盡可能在約一年內完成案件審理為目標, 因此相較於部分傳統專利訴訟制度,更強調程序的速度與集中性。
這樣的設計也直接影響當事人的訴訟策略。對專利權人而言, 可以在正式起訴前充分準備相關證據與侵權主張;但對被告而言, 一旦收到訴訟文件,便必須在相對有限的期間內完成完整答辯, 後續再補充重要主張或證據的空間較為有限。因此,對企業或專利權人而言, UPC 的「速度」本身便是必須納入風險管理的重要因素。
相較於德國制度,UPC 可在同一法院體系中處理專利侵權與有效性爭議。 雖然制度上仍存在將部分問題分開處理的可能性,但從目前實務運作來看, UPC 能較集中地處理侵權與專利有效性問題,因此減少傳統德國雙軌制度下 可能產生的時間落差。對企業而言,這不只是程序設計上的不同, 也會直接影響法院選擇、禁制令風險及整體訴訟策略。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議題在於,是歐洲專利局 (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的異議程序(Opposition) 與 UPC 的撤銷訴訟(Revocation Action)之間的關係。 同一件專利可能同時受到 EPO 與 UPC 對有效性的審查, 甚至存在兩個機關得出不同結論的可能性。雖然這可能造成判斷不一致的問題, 但從訴訟策略角度來看,也提供企業新的選擇。
講者亦進一步討論 UPC 與 EPO 在專利有效性判斷上的差異。 雖然歐洲專利是由 EPO 進行審查並授予,但進入 UPC 訴訟後, 法院仍會獨立判斷該專利是否有效。在進步性的判斷上, EPO 長期採取 Problem-Solution Approach; UPC 近期判決已逐漸形成自己的分析方式,而不全依循 EPO 傳統分析框架。除此之外,在請求項解釋、新增事項及充分揭露等專利有效性問題上, UPC 與 EPO 的實際操作方式也未必完全一致。
因此,儘管歐洲專利制度長期追求制度上的調和, 不同機關在實務上仍可能形成略有差異的判斷標準。 對涉及國際專利申請及跨國專利訴訟的企業而言, 不能僅因一件專利已經通過 EPO 審查,就預設其在 UPC 訴訟中 必然得到相同的有效性評價。
此外,由於 UPC 具有跨越多個參與國的效力,加上程序快速及禁制令救濟等特色, 制度建立初期即有人預期,UPC 可能吸引更多 NPE 利用其進行專利執法。 不過,依講者目前的實務觀察,NPE 案件尚未出現與其他法域相比特別異常的集中情形。 其中可能的原因在於,歐洲與美國損害賠償制度的差異。 歐洲專利侵權的損害賠償以填補權利人實際受到之損害為核心, 不同於美國高額懲罰性賠償機制,因此對主要依靠專利執法取得收益的 NPE 而言, 其經濟誘因可能有所不同。由於 UPC 涵蓋的市場範圍較廣, 未來是否會吸引更多 NPE 利用 UPC 提起訴訟,有待持續觀察。
美國律師 Jeffrey Danley 則分享美國專利訴訟制度。 相較於 UPC 強調速度、集中審理及前置提出證據, 美國專利訴訟具有截然不同的程序特色,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 陪審團審判(jury trial)與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 廣泛的證據開示與證言錄取程序,意味著雙方可能針對應提供哪些資料、 資料是否與案件相關,以及機密資訊應如何保護等問題產生大量爭議, 因此美國專利訴訟通常比 UPC 更為耗時且昂貴。 美國專利案件從起訴到正式陪審團審判歷時數年並不罕見, 與 UPC 希望在約一年內完成案件的制度目標形成鮮明對比。
比較兩種制度可發現其背後反映不同的程序設計思維: UPC 透過前置集中的程序設計,強調訴訟速度與集中審理; 美國則透過證據開示、證言錄取及陪審團審判, 讓當事人在正式審判前有更多取得與檢驗證據的機會。 UPC 上路後,企業在歐洲進行專利布局時所需要思考的, 也已不只是「如何取得一件歐洲專利」,而是進一步考量應如何選擇專利保護方式、 在哪一法院進行侵權訴訟、如何挑戰競爭對手的專利有效性、 是否同時利用 EPO 異議程序,以及如何將訴訟結果運用於後續授權與和解談判之中。
透過三位經驗豐富的實務工作者分享其第一線的歐洲專利實務經驗, 以及與美國制度的比較,我們更具體地理解: UPC 不僅是一個新的歐洲專利法院,更是一項可能改變企業歐洲專利布局 與訴訟決策的重要策略工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