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要聞】歐洲專利局一審判決,發明人一定是人類。 專利申請人指定人工智慧為發明人的兩項申請均被核駁。

同一申請人於 2018 年秋季申請兩件專利 EP 3 563 896 A1 和 EP 3 564 144 A1。第一件申請涉及通過特殊信號序列吸引更多人注意的技術,第二個申請涉及具有分形側壁輪廓特徵的食品和飲料包裝。申請人是來自美國密蘇里州聖查爾斯的自然人,原先省略了發明人的說明。但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第 81 條必須命名發明人。根據 EPC 規則 19(1),名稱必須包含發明人的姓氏,名字和完整地址。如果儘管歐洲專利局要求但仍未提供這些詳細資訊,則根據 EPC 規則 60(1),該申請將被拒絕。

對於這兩種申請,申請人均應歐洲專利局的要求指出,發明人是一台稱為 DABUS 的 AI 機器。由於他是 DABUS 的所有者,因此獲得了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各項發明的權利。他申請將 DABUS 做為發明人。

在 2019 年 11 月 25 日進行口頭審理之後,歐洲專利局現已決定拒絕兩項未遵守正式要求的申請。歐洲專利局在 2020 年 1 月 27 日的兩項決定(實質上是相同的)中指出,指定發明人是強制性要求,不遵守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駁回申請。而且,只有自然人,即人類,才能當發明人。在歐洲專利公約中很清楚地,AI 機器是一種物而不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原著:Dr. Dennis Kretschmann, Boehmert & Boehmert
摘要翻譯:劉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