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申請人於2018年秋季申請兩件專利EP 3 563 896 A1和EP 3 564 144 A1。第一件申請涉及通過特殊信號序列吸引更多人注意的技術,第二個申請涉及具有分形側壁輪廓特徵的食品和飲料包裝。申請人是來自美國密蘇里州聖查爾斯的自然人,原先省略了發明人的說明。但是,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的第81條必須命名發明人。根據EPC規則19(1),名稱必須包含發明人的姓氏,名字和完整地址。如果儘管歐洲專利局要求但仍未提供這些詳細資訊,則根據EPC規則60(1),該申請將被拒絕。
對於這兩種申請,申請人均應歐洲專利局的要求指出,發明人是一台稱為DABUS的AI機器。由於他是DABUS的所有者,因此獲得了作為法定繼承人的各項發明的權利。他申請將DABUS做為發明人。
在2019年11月25日進行口頭審理之後,歐洲專利局現已決定拒絕兩項未遵守正式要求的申請。歐洲專利局在2020年1月27日的兩項決定(實質上是相同的)中指出,指定發明人是強制性要求,不遵守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駁回申請。而且,只有自然人,即人類,才能當發明人。在歐洲專利公約中很清楚地,AI機器是一種物而不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原著: Dr. Dennis Kretschmann, Boehmert & Boehmert
摘要翻譯:劉國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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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boehmert.de/en/activities/bb-bulletin/its-only-human/